行政强制的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的听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公告与通知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前7日,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2. 确定参加人员 :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
3. 听证会程序 :
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并宣布听证开始。
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 听证笔录 :
听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5. 听证意见书 :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6. 法律依据 :
听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以上是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的一般步骤和法律依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所不同,需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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