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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核心要点:

1. 法律依据 :

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2. 处理原则 :

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 处理程序 :

现场处理 :

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于情节轻微且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口头警告并纠正后放行。

非现场处理 :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4. 处罚决定 :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5. 异议处理 :

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异议,并作出相应处理。

6. 其他规定 :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实施。

以上要点概述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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