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唐朝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婚姻制度
1. 一夫一妻制 :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
2. 主婚权 :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法律确认,法律责任加大。
3. 婚姻成立要件 :婚书与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4. 禁止近亲结婚 :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5. 禁止与逃亡女子结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6. 婚龄规定 :唐初规定男子20岁,女子15岁;玄宗时期降低到男子15岁,女子13岁。
7. 纳妾制度 :允许纳妾,但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继承制度
1. 身份继承 :重视宗祧继承和爵位继承,采取嫡长子继承的方式。
2. 财产继承 :
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 :生前立有遗嘱者,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用遗嘱优先原则。
女子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的继承权,但在室女可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之财。
户绝之家 :女儿的继承权很大。
社会影响
妇女地位 :唐代妇女在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封建伦理思想支配下,经济上不独立、政治上无地位、法律上无保障。
家庭角色 :妇女在家庭中主要是用来照管家务的一种物件,或至多是一名婢女头领。
以上是唐朝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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