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程序

强制拆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立案 :执法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后,认为存在违法事实,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2. 调查程序 :
现场勘察记录
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
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和《调查询问笔录》
向规划部门发函认定违建
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3. 决定程序 :
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明确拆除期限和陈述申辩权
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并记录回证
核查拆除情况,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告知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
4. 公告和送达 :
发布公告,通知违建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
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违建所有人
5. 行政复议或诉讼 :
给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强制执行决定 :
经催告后,违建所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行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7. 证据保全 :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确保拆除过程中物品得到妥善处理
8. 强制拆除 :
组织公证处、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等到现场作为证明人
公证员对房屋及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记录活动时间和地点
物品清点登记后,交被执行人接收或妥善保管
9. 后续处理 :
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确保执行过程中不使用非法手段,如恐吓、胁迫或停水、停电等
以上步骤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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