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程序

仲裁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受理阶段 :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 组庭阶段 :
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 开庭审理阶段 :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
仲裁庭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由仲裁规则规定。
4. 调查取证阶段 :
仲裁庭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当事人也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5. 调解阶段 :
仲裁庭会先行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进行仲裁。
6. 裁决阶段 :
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
裁决书应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仲裁的基本程序,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性质和仲裁规则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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