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价值

1. 工具价值 :
行政程序被视为实现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边沁是程序工具主义的典型代表,他认为法律程序只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也只有在能实现上述目的时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2. 内在价值 :
行政程序本身具备一些独立于实体法等外在目的的内在价值。萨默斯是程序本位主义的典型代表,他认为法律程序可能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即维护实体法的价值和程序内在的价值。
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公开价值、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价值、程序合理性价值、自由和效率价值。
3. 外在价值 :
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是程序实现实体法的价值,包括秩序和公正价值。
4. 独立价值 :
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是其核心价值,它体现了程序本位主义的思想,认为程序不仅仅具有基本的工具性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具有自身的价值判断。
5. 功能价值 :
行政程序制度给行政权力的运行提供了一个科学、民主的载体,是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权进行标准,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行政效率。
6. 理性价值 :
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两部分,这些价值有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生成。
7. 规范和制约行政权 :
行政程序能够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8. 促进民主政治发展 :
行政程序在限制规范政府权力,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其作为实现外在目的的工具,更在于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包括公开、公正、效率、自由等,这些价值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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