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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律法

唐朝婚姻律法

唐律婚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婚姻年龄 :

唐太宗贞观元年规定男性20岁,女性15岁可以结婚。

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为了增加人口,将结婚年龄降低到男性15岁,女性13岁。

2. 婚姻成立要件 :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必须经过父母同意并由媒人介绍。

婚书 :男女双方需立婚书,婚书具有法律效力,且必须经过双方家长和媒人的见证。

聘财 :男方需支付聘礼,作为对女方家庭的经济补偿。

门当户对 :婚姻双方的社会地位和财富状况需相当。

3. 禁止近亲结婚 :

禁止同姓和表亲结婚,违反者受徒刑或杖刑。

4. 婚姻解除要件 :

七出 :妻子若触犯不孝、不睦、不义、不廉、不耻等七出之一,丈夫可提出离婚。

三不去 :若妻子无七出之状,或虽犯七出但属于三不去范围(如有所娶无所归、经持舅姑之丧、夫有重罪等),丈夫不得随意提出离婚。

义绝 :夫妻情义已绝,可解除婚姻关系。

5. 纳妾制度 :

婢女若被主人宠爱并生育子女,可被接纳为妾。

6. 其他规定 :

禁止重婚 :娶二妻或嫁二夫者,将被判重婚罪,徒刑一年。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共同决定并征得双方家长同意,离婚书具有法律效力。

放妻书 :妻子若欲离婚,需征得丈夫同意并写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文书,否则将被杖刑。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婚姻制度的严格性和复杂性,既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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