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的程序

行政调解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 :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 受理 :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3. 调查与核实 :
行政调解员会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
这包括向当事人双方了解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实地考察,了解有关情况,并向知情人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
4. 实施调解 :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行政调解员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谅解。
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5. 调解达成协议 :
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6. 履行与回访 :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行政机关应对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回访,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7. 结案归档 :
调解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将调解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以备后续查阅和监督。
这些步骤构成了行政调解的基本流程,旨在通过行政机关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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