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 婚姻法解释1

婚姻法解释1

婚姻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司法解释一”)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及相关具体意见、补充规定等文件。以下是婚姻司法解释一中的一些关键内容:

1. 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 :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未经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 :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6. 婚姻无效的确认 :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补办结婚登记 :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8. 彩礼的返还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9. 家庭暴力和虐待 :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家庭暴力”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0. 离婚损害赔偿 :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归属、无效婚姻的处理、彩礼的返还、家庭暴力的界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和条件等问题,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

2024年婚姻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具体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4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