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1. 犯罪主体不同 :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通常是直接责任人员。
2. 犯罪目的不同 :
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如用于单位的建设等。
3. 犯罪客体不同 :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擅自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如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
5. 犯罪对象不同 :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
6. 犯罪的刑罚不同 :
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根据挪用金额和情节轻重,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处罚相对较轻,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区别基于《刑法》相关条款,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整合而来,具体法律解释和应用可能因时间和地区法律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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